清尚博尼装饰工程(北京)有限公司

清尚博尼装饰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与柳林县成家庄示范初级中学校、山西凌志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柳民初字第281号
原告清尚**装饰工程(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北京市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北京市大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林县成家庄示范初级中学校。
法定代表人***,系校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柳林县成家庄示范初级中学校职工。
委托代理人闫亮亮,男,汉族,柳林县成家庄示范初级中学校职工。
被告山西凌志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山西凌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车利利,男,山西凌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清尚**装饰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柳林县成家庄示范初级中学校、山西凌志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清尚**装饰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7日以双方就纠纷的解决已达成初步意向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柳林县成家庄示范初级中学校、山西凌志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清尚**装饰工程(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柳林县成家庄示范初级中学校、山西凌志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准许原告清尚**装饰工程(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柳林县成家庄示范初级中学校、山西凌志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09元减半收取,由****装饰工程(北京)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宋世茂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车亚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