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豪隆成水务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宁晋县水务局与北京豪隆成水务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528民初2327号
原告(反诉被告):宁晋县水务局,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文化街9号。
法定代表人:高宁波,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合,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该局科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绍静,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豪隆成水务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滨河路71号。
法定代表人:崔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宝臣,北京尽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宁晋县水务局与被告北京豪隆成水务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以下简称豪隆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郭永来
审 判 员  石迎博
人民陪审员  蔡巧芳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闫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