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京0115民初875号
原告***,男,1989年2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田凤素,北京市中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安泽世通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半壁店中心西路8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XX,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北京安泽世通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泽世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代理审判员胡文硕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顺元、肖文坡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田凤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泽世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0月18日,原告***与被告安泽世通公司在北京市签订《沼气工程安装施工合同》,约定***对于罐体主体工程等工程进行安装提供劳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安排工人对双方约定的工程进行相应的安装,工程现已施工完毕。被告安泽世通公司以种种理由不予支付相应的劳务费。双方协商未果。据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安泽世通公司支付原告***劳务费6684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安泽世通公司承担。
被告安泽世通公司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8日,甲方被告安泽世通公司与乙方原告***签订《沼气工程安装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包贵州福泉藜山养鸡场大型沼气工程。
关于合同范围,包括罐体主体安装工程;200立方湿湿储气的安装,储气柜水封池的安装,浮罩的安装、配重、彩钢板等安装;设备安装工程;乙方自备安装所需要的所有的工具和消耗材料(包括安装彩钢板的钉子、焊条),保证工程中各种管道安装的横平竖直,各焊口要平整,各种设备安装平整,各彩钢板安装外形美观;甲方提供施工现场的水、工业电、安装罐体的抱干和葫芦、现场道路畅通、乙方施工人员住宿地,餐饮乙方自行解决。
关于合同价款,罐体、设备及管道安装工程费60000元。
关于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乙方3天内进入施工现场,根据图纸完成发酵罐内外的管道及设备安装后,甲方付乙方安装工程款总额的20%,12000元;(罐壁已安装完成)湿湿储气柜浮罩制作及罐内、外的设备安装完成试水、试压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总额的30%,18000元;工程安装完成双方验收合格后付安装工程款总额的30%,18000元;双方验收后会同主管部门等三方验收合格后付罐体安装工程款的15%,9000元;剩余5%作为质保金,自工程检验合格其一年后付清(运行期间一年内安装工程有问题乙方负责维修,如果不安排维修在5%中扣除费用)。
关于工程工期,约定罐体附件安装工程,自施工人员到达现场始10日内完成。
关于合同生效,约定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均已履行完合同规定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时失效。
合同签订后,原告***称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沼气工程的施工,并在施工过程中垫付了6849元的材料款;被告安泽世通公司则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款,至今仍欠原告***60000元工程款。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合同、证明、收据、照片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安泽世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被告安泽世通公司与原告***签订的《沼气工程安装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依约定完成合同中的沼气工程的施工,被告安泽世通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6000元劳务费,故本院对于原告***主张的60000元的劳务费,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垫付的6849元的材料款,本院亦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安泽世通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六万六千八百四十九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七十二元,由被告北京安泽世通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北京安泽世通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胡文硕
人民陪审员 王顺元
人民陪审员 肖文坡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