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2民再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安泽世通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半壁店中心西路8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苇,女,1962年12月12日出生,住广西防城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峻岭,女,1985年9月20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董玉龙,男,汉族,1989年2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凤素,北京市中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冶,北京市中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安泽世通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泽世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董玉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16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7)京02民申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泽世通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送达程序违法,我公司并未收到开庭传票。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1、董玉龙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安装工程。为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我公司将董玉龙未完成的部分工程交给其他施工方继续施工,并支付了相应的合同价款。2、我公司已经按照实际施工进度给付了董玉龙工程款。我公司与董玉龙共有两个项目的合同关系,总价款共计13万元。在履行中,我公司已经以转账及现金给付的方式给付董玉龙工程款10.83万元。一审法院认定我公司未给付工程款是错误的。请求法院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16736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董玉龙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董玉龙承担。
董玉龙辩称,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167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江慕南
审判员 吴 宏
审判员 孙 盈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文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