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京0106行初16号
原告北京安泽世通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龙海路3号111A室。
法定代表人李静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蒙,男,1988年8月13日出生,满族,北京安泽世通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省防城港市港口区。
被告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南里甲9号首发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谢正光,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平,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
法定代表人陈吉宁,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北京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北京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安泽世通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泽世通公司)诉被告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及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小客车更新指标审核及行政复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21年2月4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安泽世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蒙,被告市交通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蔺一、王国平,被告市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李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0年8月30日,安泽世通公司登陆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小客车配置指标更新申请,该系统显示:“提交失败!按照规定,报废、出售名下京牌小客车,需在12个月内提交更新申请,您的报废、出售日期是2019年7月19日,今天是2020年8月30日,已超过12个月。”
安泽世通公司不服该审核行为,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0年10月28日,市政府作出京政复字[2020]4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市交通委对安泽世通公司2020年8月30日提交的小客车配置指标更新申请的审核行为。
原告安泽世通公司诉称,原告车牌号为×××的金杯面包车于2019年7月19日转让。因原告原法定代表人李蒙当时在美国学习,遂决定在李蒙回国后再行使用该小客车更新指标。之后,全球爆发疫情,中美航班骤减,李蒙一直滞留美国。至2020年8月12日,李蒙才得以归国。2020年8月30日,原告登录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小客车配置指标更新申请,但系统提示原告提交更新指标申请的期限已超过12个月。原告认为,原告原法定代表人李蒙曾查询到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于2020年2月发布的《关于继续延期使用部分小客车指标的通告》及2020年5月发布的《关于顺延申请小客车更新指标时限的通告》,该两份文件均有延长时限的规定,故市交通委应当考量疫情因素对小客车更新指标申请的影响,对原告的更新指标予以保留,而非认定原告申请更新指标超期。此外,市交通委未充分尽到告知义务,提醒小客车指标申请人指标即将过期。综上,原告不服市交通委2020年8月30日的审核行为,要求恢复小客车指标,撤销市政府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书。
原告安泽世通公司向法庭提交并出示以下证据,证明因疫情原因,原告无法提交小客车配置指标更新申请,被告市交通委应当恢复原告的小客车更新指标:1、电子客票行程单及机票照片;2、富友POS签购单;3、国家移民管理局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电子文件);4、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5、2020年7月19日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到三级的网站截图;6、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小客车配置指标更新申请失败的网站截图。
被告市交通委辩称,原告名下登记的本市小客车于2019年7月19日办理了转出业务,其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更新指标申请,未取得更新指标,事实清楚。原告逾期后,于2020年8月30日试图提交小客车更新指标申请,指标管理系统根据数据记录告知其“提交失败”,符合《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7号)及《〈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小客车指标有效期”和“小客车更新指标申请期限”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关于延期使用部分小客车指标的通告》《关于继续延期使用部分小客车指标的通告》只适用于个人或单位已取得的小客车指标有效期的延长,不适用于小客车更新指标申请期限的延长。《关于顺延申请小客车更新指标时限的通告》适用对象清晰,内容明确,原告的小客车更新指标申请期限截止日不在该通告规定的顺延时段范围内,不符合该通告规定的可以顺延更新指标申请时限的情形。关于原告主张因其原法定代表人在境外和新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无法提交小客车更新指标申请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根据《实施细则》及《申请小客车指标办事说明(单位)》的相关规定,原告提交小客车更新指标申请可以直接在指定网站指标管理系统上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也可以到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提出申请,现原告逾期提交更新指标申请系自身原因造成,其应当自行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此外,对于提交小客车更新指标申请的相关注意事项,本机关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符合法定程序。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市政府辩称,市交通委作出的审核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本机关予以维持并无不当。同时,被诉复议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市交通委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并出示如下证据:1、安泽世通公司企业申请日志(近期部分)截屏,证明原告近期登陆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情况及操作记录;2、安泽世通公司名下小客车出售报废交管局原始数据截屏,证明原告办理完成车辆转出手续时间,及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更新指标申请并取得更新指标;3、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公布栏”指标延期相关通告公示截屏,4、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公布栏”顺延更新指标申请期限相关通告公示截屏,5、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办事专栏”相关政策文件公示截屏,6、申请小客车指标办事说明(单位),证据3至证据6证明市交通委履行了必要的告知义务;7、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用户中心“更新指标”功能区示例,证明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了明显的更新指标“填报申请”按钮及操作说明,原告因自身原因导致未及时提交更新指标申请,依法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8、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的安泽世通公司相关登记信息截图,证明原告掌握利用互联网提交和办理涉及其自身的政务申请事项的方法且有相应的成功操作实践,具备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小客车更新指标申请的条件。被告市交通委以《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条及第五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6号)、《实施细则》第十条及第十八条、2020年2月1日《关于延期使用部分小客车指标的通告》、2020年2月25日《关于继续延期使用部分小客车指标的通告》、2020年5月21日《关于顺延申请小客车更新指标时限的通告》作为法律依据。
被告市政府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并出示如下证据,证明被诉复议决定书合法:1、行政复议申请书、邮寄信封及收文记录;2、京政复补字[2020]93号《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送达回证、邮寄单据及邮件详情;3、补正后的行政复议申请书、邮寄信封及收文记录;4、京政复字[2020]422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送达回证;5、行政复议答复意见、证据目录及本案所涉法律依据;6、被诉复议决定书、送达回证、邮寄单据及邮件详情。被告市政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作为法律依据。
上述证据经过质证,本院认为,原告证据6、被告市交通委及被告市政府的全部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其他的证据,证明目的不成立,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9日,安泽世通公司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小客车(号牌号码:×××)转出。2020年8月30日,安泽世通公司通过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提交更新指标申请,但提示提交失败,内容如前所述。后安泽世通公司不服该审核结果,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0年10月28日,市政府作出被诉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市交通委对安泽世通公司2020年8月30日提交的小客车配置指标更新申请的审核行为。安泽世通公司仍不服,遂提起本诉讼。
另查明,市交通委在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公示有《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7号)及《实施细则》。2018年1月15日,市交通委在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发布了《申请小客车指标办事说明(单位)》,该说明“三、申请更新指标操作说明”规定:2018年1月15日起,单位出售、报废名下小客车后需要更新指标的,可以直接申请更新指标,以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作为更新指标证明文件。单位需要小客车更新指标的,应在车辆办理完成转移、注销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提交更新指标申请。逾期未完成申请并获得指标的,视为自动放弃更新指标申请。单位可在网站(www.bjhjyd.gov.cn)注册后登陆系统进入用户中心,在更新指标功能区点击“填报申请”,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申请,也可携带单位有效证件及复印件就近到各区对外办公窗口提出申请。2020年2月1日,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发布并在网上公示了《关于延期使用部分小客车指标的通告》,主要内容为根据本市疫情防控和市民生产、生活实际情况,小客车指标有效期截止日在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间的,可延长至2020年3月10日(含)前办理缴纳车辆购置税和车辆登记手续。2020年2月25日,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发布并在网上公示了《关于继续延期使用部分小客车指标的通告》,主要内容为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和企业复工复产情况,小客车指标有效期截止日在2020年1月24日至本市解除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之日后60日的指标持有人,可于解除之日后120日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2020年5月21日,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发布并在网上公示了《关于顺延申请小客车更新指标时限的通告》,主要内容为小客车更新指标申请截止日在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的个人和单位,申请时限顺延至2020年6月30日,小客车更新指标申请截止日不在上述时段的,仍应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在车辆办理完成转移、注销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提交更新指标申请,逾期未完成申请并获得指标的,视为自动放弃。
本院认为,市交通委承担本市城乡交通统筹发展、落实本市交通方面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责任,是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具有对涉及本市小客车指标事项的管理职责。市政府作为市交通委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安泽世通公司所提行政复议申请,具有受理并作出决定的法定职责。
《实施细则》第十条及第十八条规定,申请指标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直接在指定网站上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也可以到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提出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报废名下小客车后需要更新指标的,可以直接申请更新指标,以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作为更新指标证明文件。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小客车更新指标的,应在车辆办理完成转移、注销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提交更新指标申请,指标管理机构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出售、报废小客车转移、注销登记信息,核对申请人申请信息,审核通过后在指定网站发布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逾期未完成申请并获得指标的,视为自动放弃更新指标申请。
本案中,安泽世通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将名下小客车转出,于2020年8月30日登录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单位小客车更新指标申请。其提交更新指标申请的时间已超过规定的车辆办理完成转移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提交更新指标申请的期限。虽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考虑疫情及企业复工复产等情况,发布了《关于顺延申请小客车更新指标时限的通告》,但安泽世通公司的更新指标申请截止日并不在该通告公示的期限内,其仍应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申请期限提出申请。现安泽世通公司主张,因疫情等原因导致其原法定代表人不能如期回国,进而导致其无法按期提出更新指标申请,但上述原因并不必然导致其无法按期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安泽世通公司可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网上填写申请或是线下窗口办理等方式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对于安泽世通公司提出《关于继续延期使用部分小客车指标的通告》有延期使用小客车指标的问题,因该规定系针对“小客车指标有效期”作出的调整,而非针对“小客车更新指标申请期限”作出的调整,故亦不适用于安泽世通公司更新指标申请期限的延期。此外,市交通委已在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对相关规定进行了公示,已履行了告知义务。市交通委审核认定安泽世通公司超过12个月提交小客车更新指标申请,提交失败,并无不当。市政府作出被诉复议决定书维持市交通委的审核行为亦无不当。
综上,安泽世通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安泽世通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安泽世通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 亮
人 民 陪 审 员 李东启
人 民 陪 审 员 钟春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杜明哲
书 记 员 霍云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