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6民初10979号
原告:中山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横栏镇新茂工业区**三路28号1幢六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汇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龙洞***四巷2号2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原告中山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广州汇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淘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汇淘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汇淘公司签订的《关于2019年24届广州国际照明展览会(光亚展)合作协议》;2.被告汇淘公司立即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9200元(定金4600元*2),并向原告返还已支付的款项6900元(11500元-定金4600元);3.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汇淘公司签订《关于2019年24届广州国际照明展览会(光亚展)合作协议》,约定被告汇淘公司向原告提供展位、免费提供参展**证件等,费用2.3万元,参展日期为2019年6月9日-12日(4天)。原告依约在签订协议当日向被告汇淘公司支付11500元定金。在临近展会时,原告要求被告汇淘公司向原告寄发参展牌等资料时,已经无法与被告汇淘公司取得联系。直到展会开始当天,被告汇淘公司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展位。经原告核实,被告汇淘公司无展会出售资质,且原告始终无法联系到被告汇淘公司。被告***系被告汇淘公司唯一股东,依据公司法等法律相关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对被告汇淘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汇淘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公司主张其与汇淘公司就参加2019年第24届广州国际照明展览会(光亚展)的展位签订协议并支付了11500元定金,但汇淘公司未依约提供展位,**公司亦未实际参展;**公司并提供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一、《关于2019年24届广州国际照明展览会(光亚展)合作协议》,载明:甲方为**公司,乙方为汇淘公司;一、展位确认。甲方参展展位面积为家用照明展区9.3馆C53展位9平方米,展位总费用2.3万元;免费提供参展证件**证件;备注:展位门楣可以上:**公司;参展日期2019年6月9-12日(4天);二、关于付款。甲方需在签订协议当日内付展位定金11500元,余款11500元于2019年6月9日开展第一天上午一次性付清余款;公司账户为汇淘公司位于工商银行广州粤垦路支行的账户(尾号4706);三、乙方责任。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此次大会的展位与申请企业同等的服务项目;乙方将与2019年5月25日前向甲方提供《参展手册》,**前提供参展证件、**证、车证等证件;四、甲方责任。甲方需在双方共同签署本合同之日起2019年3月26日前向乙方支付展位定金费用;任何一方没有充分、及时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责任;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退回甲方所付费用;六、合同期限与终止。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9年24届广州国际照明展(光亚展)展会结束;2.任何一方可在另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并在该违约方收到守约方关于违约行为已发生并存在的通知的3日内仍未能对违约行为做出更正之时,可以通过向另一方发出一份书面通知的方式立即终止本合同等。3、本合同的提前终止不应影响双方于本合同提前终止之日前根据本合同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公司与汇淘公司均加盖公章,签约日期为2019年3月35日。
二、《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载明:2019年3月25日,**公司向汇淘公司工行账户(尾号4706)转账付款11500元,摘要“展览费”,备注“**公司2019光亚展展位费9.3馆C53”;
三、《微信聊天记录》,载明:2019年3月23日:微信号“光亚展”:刚跟你通过电话做光亚展的***;***,这是9.3号馆的,9平方米标摊为主,你看下哪一个位置好;**公司:你们是哪个公司?微信号“光亚展”:广州的。**公司:你们公司名。微信号“光亚展”:(发送汇淘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可以用自己的公司名吗。微信号“光亚展”:现场里头可以用你们公司名字。**公司:可以。微信号“光亚展”:定金是要付50%。订金付11500。**公司:你什么时候做合同给我。微信号“光亚展”:我们今天加班,现在就可以叫财务给你这边做合同…那合同我这边交财务给你**。2019年3月25日:**公司:嗯。(发送加盖**公司公章的合同版本)。微信号“光亚展”:(发送加盖汇淘公司公章的合同版本)。**公司:(发送《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微信号“光亚展”:好的,收到。**公司:你要确定了这个位置是我的了。微信号“光亚展”:已经把水单发给财务了。确定是你这边了。2019年4月26日:**公司:你们的位置是在***手上买的吗。微信号“光亚展”:我们的位置都有拿回来的,具体跟哪个公司哪个工厂拿的我要咨询一下采购部那边。**公司:参展牌什么时候寄给我。**公司称案涉合同是其先**再邮寄至汇淘公司**后通过微信发送给**公司,但汇淘公司未将案涉合同原件寄回,且因**公司已经将微信号“光亚展”删除,故前述证据一、三没有原件。
**公司主张汇淘公司系个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唯一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3条规定应就汇淘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另查明,汇淘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均为***。
本院认为:**公司称其依约交付部分款项后汇淘公司未依约提供展位,并提供了《关于2019年24届广州国际照明展览会(光亚展)合作协议》、《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及《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前述证据相互印证,汇淘公司未应诉抗辩及举证,本院对**公司陈述予以采信。截至案涉协议约定的终止期限,汇淘公司仍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现**公司主张解除案涉协议有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案涉协议解除后,对于双方已经履行的部分,**公司有权要求恢复原状并要求赔偿损失。案涉协议约定“甲方须在签订协议当天内付展位定金11500元”,本院认为双方对案涉11500元约定为“定金”无异议。案涉协议标的额为230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条、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公司主张汇淘公司向其双倍返还定金9200元(23000元*20%*2)并返还剩余已付款项6900元(11500元-23000元*20%)元有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是否承责的问题。汇淘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唯一自然人股东未应诉抗辩及举证,未能证明其财产与汇淘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现**公司主张***对汇淘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汇淘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可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山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汇淘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2019年24届广州国际照明展览会(光亚展)合作协议》;
二、被告广州汇淘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山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9200元并返还剩余已付款项6900元;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向原告中山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元,由被告广州汇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苏 梅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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