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俞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山市某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2072民初3542号之一 原告:***,男,1984年3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科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三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山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2元,减半收取计686元,财产保全费648元,合计1334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判长  ***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冬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