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2072民初3542号之一
原告:***,男,1984年3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科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三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山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2元,减半收取计686元,财产保全费648元,合计1334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判长 ***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冬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