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8民初2627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6月23日出生,住址四川省简阳市。
被告:***,男,汉族,1976年12月28日出生,住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告:北京中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71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中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