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石民初字第3758号
原告抚顺华晟铝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顺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崔成,经理。
被告北京中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712室。
法定代表人赵向东,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抚顺华晟铝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抚顺华晟铝材有限公司于
本院认为,原告抚顺华晟铝材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抚顺华晟铝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中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二百零九元,由原告抚顺华晟铝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郭春瑞
书 记 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