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渝05财保31号
申请人北京中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鼎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北京中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鼎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360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中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北京中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中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黄 虹
审判员 陈 玲
审判员 袁 文
书记员 宣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