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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兴百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中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07民初12792号
原告贵州兴百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贵州兴百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兴百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宋 颖
书记员 王晓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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