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7民初18211号
原告: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义都市经济开发区广顺街333号。
法定代表人:邢翰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莹,女,199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义都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北京中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71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偲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