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汇高科文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执135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712室。
法定代表人:王艳立,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成正虎,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解喆茗,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汇高科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金茂西四街02号南沙金茂湾(自编T6栋)1714房。
法定代表人:王公太。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汇高科文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京仲裁字第1787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0000000.00元。因被执行人中汇高科文化有限公司未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03月10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以及派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金茂西四街02号南沙金茂湾(自编T6栋)1714房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财产调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771.52元,申请执行人同意作为执行费上缴国库;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向被执行人中汇高科文化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韩冰及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敬少琼监事、曹波董事、田雄文董事、罗凯暄董事、周思嘉董事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
2021年6月24日,本院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1执13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新强
审判员  胡小兵
审判员  冯赛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成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