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人浙江视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州泰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交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保全之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湖州泰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浙江视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