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502执6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视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吴兴大道999号湖州多媒体产业园6号楼B幢3楼3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州泰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大道999号湖州多媒体产业园7幢B-3层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视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泰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502民初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视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湖州泰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视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设备款450500元,返还保证金20000元,合计4705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23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湖州泰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在第三方湖州美欣达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处的应收账款144822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第三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处的应收账款84750元,但第三方称上述款项未到期,暂无法支付。截至2020年3月26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44822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州泰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湖州泰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湖州泰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视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502执66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