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视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视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04民初1258号
原告:浙江视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吴兴大道**湖州多媒体产业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3MA2B3GMN9R。
法定代表人:王伟,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仪宾,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工业新区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616098X3。
法定代表人:张小明。
原告浙江视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浙江视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视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薛 敏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丁晶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