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衢州市衢江某某钢管租赁站与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803民初465号

原告:衢州市衢江***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东港街道闹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800MA28FT8426。

经营者:金建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力锋,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衢盛路**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790987582D。

法定代表人:李红英。

原告衢州市衢江***钢管租赁站与被告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缴费期限内申请撤诉,同时表示不愿再缴纳诉讼费用,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市衢江***钢管租赁站撤诉。

审 判 员 唐学锋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代书记员 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