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山市耕读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山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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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81民初3707号之一



原告:江山市耕读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江山市贺村镇贺福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56099586XB。




法定代表人:刘益雄,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自远,浙江一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山分公司,住,住所浙江省江山市四都镇前岭村五家岭**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090987100P。




法定代表人:汪井荣。




被告: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衢盛路**综合楼**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790987582D。




法定代表人:李红英,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山市耕读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山分公司、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就案涉货款交付事宜庭外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山市耕读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1620元,保全费1255元,合计2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毛志明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敏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