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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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民终13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综合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华建,浙江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娟,浙江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海跃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衢化路868号3幢226、228、23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衢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原审被告:贵州中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第二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衢化路1006-1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海跃钢材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贵州中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第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2)浙0802民初4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