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众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民终58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衢盛路1号综合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雅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河东山。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原审被告:***,女,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上诉人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众混凝土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22)浙0326民初2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亦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198元,减半收取7099元,由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易景寿 审判员王怡然 审判员叶恒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