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22民初3140号
原告: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衢盛路一号综合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华建,浙江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娟,浙江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12月13日,原告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