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803执15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衢盛路1号综合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790987582D。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王继娟,系浙江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3年09月0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270428.99元及律师费14521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787元、申请执行费4174.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并对其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本院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坐落在**区航埠镇***的房产,但该房产的土地性质系农村集体土地,涉及到土地流转条件的限制,故一时难以处置。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803执15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