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测绘院

上海市测绘院与上海申浦家禽育种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20民初11795号
原告:上海市测绘院,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魏子新,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亮,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榕,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浦家禽育种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印权。
原告上海市测绘院诉被告上海申浦家禽育种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亮、丁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市测绘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技术服务费8,016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31日,原、被告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上海申浦家禽养殖场地形测量服务,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技术服务费8,016元。现原告已按约完成了项目,并交付了测绘成果,提供了技术服务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至今未支付技术服务费。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提起诉讼。
被告上海申浦家禽育种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上海市测绘院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技术服务合同”一份、“测绘成果报告”一份、由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农业服务中心提供的收到“测绘成果报告”及增值税发票并转交被告的“说明”一份、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一份等证据。鉴于被告上海申浦家禽育种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出示的上述证据进行审核。原告出示的上述证据,与原告主张的相应事实具有高度关联性,本院均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基于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对原告诉称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委托原告就被告家禽养殖场的建设工程进行地形测量服务,为此双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现原告已完成“测绘成果被告”并交付被告,被告理应及时支付服务费。被告在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又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材料,应视为自愿放弃对原告主张进行抗辩等诉讼权利,相应法律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申浦家禽育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市测绘院服务费8,01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上海申浦家禽育种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明浩
审 判 员  费正权
人民陪审员  王佳婉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熙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二十二条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三百二十五条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