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测绘院

上海市测绘院诉宏图三胞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08)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27号

原告上海市测绘院。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富敏荣,上海市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图三胞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宏图三胞电脑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宏图三胞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上海市测绘院诉被告宏图三胞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宏图三胞电脑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市测绘院以原、被告双方已经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市测绘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测绘院撤回对被告宏图三胞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宏图三胞电脑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00元,由原告上海市测绘院减半负担人民币4,800元。

 审  判  长刘  洪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章立萍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