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测绘院。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富敏荣,上海市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图三胞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宏图三胞电脑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宏图三胞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上海市测绘院诉被告宏图三胞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宏图三胞电脑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市测绘院以原、被告双方已经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市测绘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测绘院撤回对被告宏图三胞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宏图三胞电脑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00元,由原告上海市测绘院减半负担人民币4,8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