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测绘院

上海市测绘院与陕西云创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区民政局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03民初1848号
 
原告:上海市测绘院,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魏子新,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劼炜,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男,该公司员工,住该院。
被告:陕西云创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孙存朝。
第三人:西安市碑林区民政局,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负责人:宋蓓,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文利,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市测绘院诉被告陕西云创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创公司)、第三人西安市碑林区民政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第三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市测绘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技术服务费20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6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7月,原、被告及第三人达成一致,因第三人建立数字三维仿真模型,实现基于三维模型的城市化管理信息系统的需要,其委托原、被告进行辖区内三维模型的系统研发与工程测量。本次项目的技术服务总费用共计5600000元,由第三人分三笔先支付给被告,再由被告分两笔支付给原告技术服务费2000000元。现被告已取得全部技术服务费,却拖欠原告技术服务费20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被告拖欠技术服务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云创公司未答辩。
第三人西安市碑林区民政局陈述称,西安市碑林区民政局已经按照与原、被告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的约定,先后向云创公司支付全部项目款5600000元,已经履行技术服务费的支付义务,与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纠纷没有关系。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7月29日,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因第三人建立全辖区内的数字三维仿真模型,实现全区的基于三维模型的城市化管理信息系统的需要,委托原、被告进行系统研发与工程测量技术服务。本次项目的技术服务总费用共计5600000元,由第三人分三笔先支付给被告。同日,原、被告签订《西安市碑林区三维仿真城市管理服务系统建设项目合作协议》,双方约定了各自的项目工作内容分工,约定双方合作项目总技术服务费为5600000元,被告总费用为3600000元,原告总费用为2000000元。在确定业主第一笔款项到达被告账户五天内,被告支付原告840000元,在确定业主第二笔款项到达被告账户五天内,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尾款1160000元。合同还约定,被告违反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原告支付合同总费用3%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被告按约定履行了义务。2013年8月19日第三人支付被告技术服务费1680000元,2014年1月29日支付220000元,2014年9月28日支付1500000元,2015年2月11日支付1000000元,2016年11月16日支付1200000元,以上合计5600000元。2013年9月13日被告支付给原告技术服务费600000元,2014年10月15日支付240000元,2014年10月30日支付440000元,2016年12月22日支付52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技术服务费200000元。
以上事实及情节,有原告及第三人陈述、技术服务合同、西安市碑林区三维仿真城市管理服务系统建设项目合作协议、XX社区XX委人员组成名单、“碑林智慧社区”管理服务系统项目验收会专家评审意见、会议记录、西安市碑林区三维仿真城市管理服务系统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工程计算审核定案表、短信截图、律师函、EMS邮寄凭证及退回凭证、挂号信邮寄凭证及送达结果查询、工商银行的收款凭证、西安市碑林区三维仿真城市管理服务系统建设项目测绘资料成果、关于催讨20万元技术服务费的情况说明、招商银行的银行流水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西安市碑林区三维仿真城市管理服务系统建设项目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收到第三人的全部技术服务费5600000元,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2000000元。被告只支付1800000元,尚欠原告200000元,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违约金,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技术服务费200000元及违约金60000元,证据充足,理由充分,依法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陕西云创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市测绘院技术服务费200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陕西云创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市测绘院违约金6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旭侠
 
 
 
 
二О二О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邱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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