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测绘院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测绘院与被执行人陕西云创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3执3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测绘院,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陕西云创信息工程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XX。 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测绘院与被执行人陕西云创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08月05日作出的(2020)陕0103民初18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云创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1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技术服务费、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合计265200元及相应后续逾期利息。 执行中,经向银行、车管所、市场监督管理局、房产部门等相关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查封被执行人车辆一辆,但无法落实车辆具体位置,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随后,本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均未到庭。现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权利人尚未受偿金额为技术服务费、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合计265200元及相应后续逾期利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以督促其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103执34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