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华隆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耀禄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华隆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0102财保185号
申请人:云南耀禄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KLH4R3C。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文林街22号1幢6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中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华隆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Q1MTNXU。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江东花园163幢2单元101号。法定代表人:候开胜。
被申请人:云南华隆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76226958988。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牛栏江镇新营农贸市场2幢208号。
法定代表人:候开胜。
申请人云南耀禄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云南华隆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云南华隆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07424.39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其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耀禄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华隆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云南华隆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07424.39元的财产(具体财产内容以本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那超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