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民终8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男,回族,1979年11月5曰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学良、刘富强,云南振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华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牛栏江镇新营农贸市场2幢208号。
法定代表人:候开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松正,云南子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闰肖宇,云南青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湛启茂,男,汉族,1980年9月5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清,云南子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华军,云南青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建投第十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风东路48号金泰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李肖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云青、杨力荣,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华隆工程有限公司、湛启茂,云南建投第十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0)云0102民初4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0)云0102民初43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21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希
审判员 汪 佳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