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华隆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华隆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926民初1555号
原告:***,男,1956年10月27日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红映,云南昂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华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牛栏江镇新营农贸市场2幢208号。
法定代表人:候开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贵忠,云南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伟,男,1975年6月1日生,汉族,云南省南涧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现住云南省大理州南涧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云南华隆工程有限公司、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云南华隆工程有限公司已将货款结清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46元,减半收取197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杨金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戴蕊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