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华隆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华隆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27民初2670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江,系云南锦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华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牛栏江镇新营农贸市场2幢208号。
法定代表人:侯开胜,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松正,系云南子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峰,系云南子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嵩明县杨林镇卫生院。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杨林镇杨林新大街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陈欣华,系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胜,系云南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昊然,系云南滇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李凤林,男,194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被告:侯文玉,女,195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被告:***,男,199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华,女,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系被告***的母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华隆工程有限公司、嵩明县杨林镇卫生院、李凤林、侯文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0月8日以需要收集证据等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云南华隆工程有限公司、嵩明县杨林镇卫生院、李凤林、侯文玉、***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44元,减半收取617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朱晓军
审 判 员  余 海
人民陪审员  杨雪伦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竹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