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0921民初1838号
原告:凤庆海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凤山镇龙泉社区通和小区11幢3**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1MA6PAHFN5L。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凤庆海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云南华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小新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76226958988.
原告凤庆海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云南华隆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后,原告凤庆海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其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凤庆海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67.00元,减半收取1,483.5元,由原告凤庆海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