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顺达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6执1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京顺达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高泗路四村段24号。
法定代表人:多国文,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申请执行人北京京顺达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6民初6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京顺达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返还96.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20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依法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
2、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在北京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等十家银行开设有十八个账户。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中信银行、渤海银行等共计四个账户,但因实际控制金额较少,不足以清偿债务,故暂未处置。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其余银行账户存款余额不足,故暂未处置。同时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开设有三个财付通账户,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冻结上述账户,但因实际控制金额较少,不足以清偿债务,故暂未处置。此外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证券、工商登记信息。
3、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的机动车一部。本院于2020年3月3日查封该机动车的车档信息,但因未实际扣押该车辆,故暂无法处置。
4、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经本院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有效联系地址,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上述当事人的有效联系地址。
6、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京0106民初65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马世平
二○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皓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