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顺达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鸿祥佳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京顺达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8财保102号
申请人:北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某镇新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7521675165。
法定代表人:于俊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文生,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君,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副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京顺达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某镇某路某村段某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52182396G。
法定代表人:多国文,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对被申请人北京京顺达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账户内(2017)京0118民初6727号调解书确定的应发放的案款519343元予以冻结。2.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京顺达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商银行账户(银行账号×××,开户行:工商银行北京中山街支行)内的资金436257元。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京顺达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账户内(2017)京0118民初6727号调解书确定的应发放的案款五十一万九千三百四十三元以及在工商银行账户(银行账号×××,开户行:工商银行北京中山街支行)内的资金四十三万六千二百五十七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赵云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爽
书 记 员 王忠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