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29执98号
申请人:北京京顺达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52182396G。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高泗路四村段。
法定代表人:多国文。
被执行人:***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MA2815Y03P。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桃源街道新桥路23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06月11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北京京顺达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嘉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829民初49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嘉祥县人民法院(2020)鲁0829民初49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长期履行,予以终结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岳忠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