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顺达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京顺达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住总第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3102号
原告:北京京顺达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高泗路四村段24号。
法定代表人:多国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星,北京荣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住总第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5号。
法定代表人:赵珂。
原告北京京顺达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住总第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提交撤诉申请称,经双方协商,决定再给被告一些时间,暂缓支付欠款,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京顺达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许京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