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华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盛华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1992号
申请人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盛华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京0111财保22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北京盛华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方庄支行账号为×××存款45 161.72元,保全金额45 161.72元。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解除冻结了被申请人北京盛华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方庄支行账号为×××存款45 161.72元,保全金额45 161.72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盛华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方庄支行账户为×××内存款45 161.72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新利
书  记  员   朱雅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