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华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盛华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京桥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36639号
原告:北京盛华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外海户屯198号。
法定代表人:朱红北,执行董事。
被告:京桥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沙古堆381号。
法定代表人:韩双桥。
原告北京盛华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京桥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华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高 祺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常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