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华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盛华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民初9663号 原告:***,男,1960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身份号码412325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苹苹,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盛华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外海户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92112632W。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5月2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身份号码41072819********,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8年2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身份号码41072819********。 原告***与被告北京盛华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朱换换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