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民初9663号
原告:***,男,1960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身份号码412325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苹苹,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盛华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外海户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92112632W。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5月2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身份号码41072819********,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8年2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身份号码41072819********。
原告***与被告北京盛华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朱换换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