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002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5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王佳,北京奉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中体三和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城南嘉园益城园16号楼1-1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六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中体三和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体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09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中体公司提供的不定时工作证据不属实。他们没有提供申报表,因此应该按法律规定给付我延长工作的工资和补偿。我也应享受相应的基本奖。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判决。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依法承担举证责任。***要求中体公司给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做出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n审 判 员 肖 菲
\n代理审判员 ***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汉丽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