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城开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郑州城开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河南惠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郑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民事再审申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7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城开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路桐柏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文化宫南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惠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5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开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开公司)、郑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惠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终字第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城开公司和城建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惠发公司拖延办证构成违约,造成增加办证费用的损失应当由惠发公司承担。在惠发公司不支付增加办证费用的情况下,城开公司及城建公司拒绝为其办证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生效判决判令城开公司和城建公司协助惠发公司办证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或涉嫌犯罪。2.惠发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城建公司解除合同应予支持。(二)在诉讼过程中惠发公司提存15万元,该证据未经质证。城开公司和城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一)关于法律适用问题。1.根据《商品房买卖协议》第六条约定,城建公司和城开公司为惠发公司办理房产证及土地证是合同约定的义务,惠发公司在缴纳585万元房款后(15万元在存争议的情况下又提存至法院),生效判决判令城开公司、城建公司协助惠发公司办证并无不当。对于办证产生的相关税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并在实际缴纳后,双方可另行解决,生效判决对此已经释明。2.本案争议的房屋已经交付使用多年,并且惠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已经支付了绝大部分房款,城建公司此时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至于惠发公司下欠城开公司房款问题,城开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二)关于证据质证问题。一审法院在主持本案调解时提到惠发公司2012年7月25日向城建公司支付15万元,城建公司与城开公司不认可系房款,惠发公司提出向法院提存15万元并提交存单。惠发公司提存15万元是一种行为,城开公司及城建公司以提存15万元未经质证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城开公司及城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州城开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和郑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峰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