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久恒创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久恒创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22870号 原告:北京久恒创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后地村委会东X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格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机构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玉桥中路X号。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干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男,该单位干部。 第三人:北京宣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内大街65号12幢3层X室。 法定代表人:常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久恒创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恒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三人北京宣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久恒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久恒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久恒创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钱 笑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