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22870号
原告:北京久恒创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后地村委会东X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格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机构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玉桥中路X号。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干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男,该单位干部。
第三人:北京宣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内大街65号12幢3层X室。
法定代表人:常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久恒创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恒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三人北京宣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久恒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久恒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久恒创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钱 笑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