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第二测绘院

某某与某某、浙江省第二测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0民初58号
原告:***,男,199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
被告:奚立时,男,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被告:浙江省第二测绘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保俶路**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四营业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7号15-16层。
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立时、浙江省第二测绘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四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签收本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