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第二测绘院

某某与某某、浙江省第二测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0民初11876号
原告:凌少辉,男,199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
被告:奚立时,男,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浙江省第二测绘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保俶北路83号。
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四营业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7号15-16层。
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少辉诉***立时、浙江省第二测绘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四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凌少辉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凌少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凌少辉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凌少辉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