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第二测绘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杭西民一初字第01389号
原告***。
被告浙江省第二测绘院。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原告:***;被告:浙江省第二测绘院劳动争议(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要求被告支付住房补贴42000元。(简述原告起诉的理由和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写明驳回起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