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齐齐哈尔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黑龙江中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202执1722号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住齐市建华区文化大街。
被执行人:黑龙江中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市哈尔滨松北区。
本院在执行齐齐哈尔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与黑龙江中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0202执172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 兴
审判员 孙洪伟
审判员 杨永龙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