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澳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北京京澳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京0105行审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柳树甲100号。
法定代表人牟燕东,局长。
委托代理人房京玉,男,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朱强,男,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被申请执行人北京京澳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月季园25号1幢67号,经营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东里甲422-1底商。
法定代表人朱燕俊。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朝阳区人社局)申请强制执行对北京京澳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澳公司)作出的劳动社会保障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朝阳区人社局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京朝人社劳监罚字(2015)001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京澳公司未按照该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要求改正违法行为,报送书面材料;该行为构成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京澳公司处以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审查本院认为,朝阳区人社局作出的京朝人社劳监罚字(2015)001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具备执行效力。朝阳区人社局向京澳公司送达上述处罚决定书后,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缴纳罚款的义务。在朝阳区人社局向京澳公司送达催告书十日后,该公司仍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现朝阳区人社局申请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京澳公司未按期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朝阳区人社局申请执行逾期缴纳加处的罚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二○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作出的京朝人社劳监罚字(2015)001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 判 长  朱军巍
代理审判员  张瑾睿
代理审判员  唐伟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冯兰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