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澳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单明与侍连众、北京京澳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1322执6392号
申请执行人单明,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住沭阳县。
被执行人侍连众,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住沭阳县。
被执行人北京京澳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朱燕俊,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244324.00元及利息、诉讼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 判 长  何占付
审 判 员  杨光阳
代理审判员  刘小磊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 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