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澳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京澳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门民初字第4959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京澳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月季园25号1幢67号。
法定代表人朱燕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侍连众,男,1970年6月8日出生。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京澳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京澳体育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京澳体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燕俊及委托代理人侍连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曾与京澳体育公司签订期限为2013年4月17日至2015年4月17日的聘用协议,双方都没有续签的意向,协议自动终止。因我到新的单位工作需要二级建造师证书、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证书等,现京澳体育公司未为我办理上述证书的网上调转手续,还扣我的二级建造师执业印章。故我起诉要求京澳体育公司:1、为我办理北京市二级建造师证书、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全国造价员证书的变更注册手续;2、归还我的二级建造师执业印章。
被告京澳体育公司答辩并反诉称:我公司确实与**签订过聘用协议,并分别于2013年4月17日、2014年3月26日支付**二级建造师挂证费用25000元、24930元(扣除刻建造师章的费用70元)。但**的项目证书一直挂在其他公司的项目,直到2014年5月我公司才发现。当时我公司联系**从外地回来办理密云项目的投标手续,**以其在海南为由,要求我公司为其支付往返北京至海南的机票费用,我公司无奈为其购买了海南至北京的机票。后来发现**的证书不能用所以没有中标,导致我公司发生损失。之后**在我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把他的二级建造师证等证书都拿走了,至今没有归还。**的二级建造师执业印章在我公司处,但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约定归我公司使用。**曾通话表示把聘用费25000元返还我公司,但后来就没再联系了,也未予返还。我公司原应在2014年6月将**的社会保险办理减员,但出于仁义,我公司一直为**缴纳社会保险至2014年11月。综上,我公司不同意**的全部诉讼请求。**还多次状告我公司,我公司为准时出庭增加了额外的人力、物力和经济支出。现我公司反诉要求:1、**退还我公司支付的2014年4月17日至2015年4月17日一年的二级建造师挂证费用25000元;2、**退还我公司为其缴纳的2014年6月至2014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7000元;3、**退还我公司在2014年5月为其购买的海南至北京的机票费用1600元;4、**赔偿因多处状告我公司给我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0元。
原告**对被告京澳体育公司的反诉辩称:京澳体育公司并未明确说明我的证书在哪个项目锁定不能使用,而且其公司曾在燕郊的项目上使用过我的证书,我还于2014年6月参加了密云的招投标会议,说明我的证书可以正常使用,京澳体育公司要求我返还聘用费用缺乏依据。京澳体育公司自愿为我购买的机票,而且双方协议约定公司负责交通食宿费用,其公司要求我退还机票费用缺乏依据。京澳体育公司的反诉请求均缺乏依据,我不同意其全部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京澳体育公司(甲方)与**(乙方)于2013年4月17日签订《聘用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因业务发展需要,甲方聘用乙方担任项目经理(挂证挂章挂项目),双方达成聘用条款:一、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为2年,即从2013年4月17日至2015年4月17日止,工资为25000元每年;二、双方签订协议时,乙方向甲方提供其注册二级建造师注册章原件、执业资格证原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报名单位开具的解聘证明原件、一寸彩色照片8张,甲乙方签订协议时,甲方支付给乙方一年工资25000元整。第二年工资支付日期为本协议第一年期满前一个月……;三、甲方完成注册后,乙方将注册二级建造师注册章原件、执业资格证原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交给甲方保管;……八、双方责任及义务:自签订之日起,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完成注册工作,2013年5月10日前未完成注册,乙方全额退回甲方已付工资,甲方将乙方证件原件还给乙方。甲方自签订之日起交付乙方全年工资25000元,甲方必须妥善保管乙方证书原件。甲方负责给乙方上全年保险(按照北京最低生活标准,三险一金)。在合同期限内,每年乙方应甲方要求出场天数不超过36天,一次出场费用为2天内500元。甲方需提前2天通知乙方出场时间和地点,并承担乙方出场时间内的食宿及交通费用;乙方应积极协调安排时间配合甲方完成出场任务和工作。
京澳体育公司于签订聘用协议当日支付**2013年4月17日至2014年4月16日期间为期一年的工资25000元,2014年3月26日又支付2014年4月17日至2015年4月17日期间工资24930元。京澳体育公司为**缴纳了2013年3月至2014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京澳体育公司就其主张的要求**退还2014年5月海南至北京的机票费用、赔偿因多处状告其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未提供证据证实。
另查,**曾以劳动争议为由将京澳体育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判决其与京澳体育公司于2013年4月17日至2015年4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门民初字第483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双方协议约定的工资实质上为**在京澳体育公司挂章挂证挂项目、京澳体育公司使用**建造师资格证等证件的使用费,而非劳动所得,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生效。
上述事实,有**、朱燕俊、侍连众的陈述,聘用协议书,二级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社保缴费信息打印件,录音资料,本院民事判决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京澳体育公司与**虽签订《聘用协议书》,但双方协议约定京澳体育公司聘用**担任项目经理(挂证挂章挂项目),并向**支付相关证件的使用费,故双方签订的协议实质上是对资质证书及相关证件、印章进行出租、出借的协议。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二十六条关于“注册建造师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规定,京澳体育公司与**签订的《聘用协议书》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当属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书》无效后,京澳体育公司理应配合**办理北京市二级建造师证书、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全国造价员证书的调转手续,并归还**二级建造师执业印章。**要求京澳体育公司办理北京市二级建造师证书、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全国造价员证书的变更注册手续及归还二级建造师执业印章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京澳体育公司要求**返还2014年4月17日至2015年4月17日期间的聘用费用的反诉请求,京澳体育公司已给付**上述期间费用25000元(含刻章费用70元),京澳体育公司已发生经济损失,因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书》无效,双方对此均存在过错,本院确定**与京澳体育公司各负50%的责任,故**应赔偿京澳体育公司经济损失12500元。
关于京澳体育公司要求**返还二级建造师挂证费用的反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京澳体育公司要求**退还社会保险费用的反诉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京澳体育公司要求**退还机票费用的反诉请求,因其公司已自愿为**购买,现主张返还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京澳体育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反诉请求,缺乏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京澳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配合**办理北京市二级建造师证书、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全国造价员证书的调转手续。
二、北京京澳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二级建造师执业印章。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北京京澳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万二千五百元。
四、驳回北京京澳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京澳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九十元,由**负担二百七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北京京澳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一百一十二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一式两份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恒
人民陪审员  何志君
人民陪审员  刘 晶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梦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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