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澳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天路弹性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京澳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密执字第3652号
申请人上海天路弹性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外钱公路1308号。组织机构代码63105XXXX。
被申请人北京京澳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月季园25号1幢67号。组织机构代码69772XXXX。
法定代表人侍连众,总经理。
上海天路弹性材料有限公司依据(2015)密民初字第16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3125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本院已经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名下有机动车登记信息,本院已经查封未实际扣押;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密民初字第16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韦培成
审 判 员  刘卫东
助理审判员  鲁跃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