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广得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4民初571号
原告:***,男,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芹,北京市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41号。
法定代表人:潘敬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丹,北京市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广得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绿景苑4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谢家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北京智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阔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4号1至2层2B01-201。
法定代表人:王新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欣涛,男,阔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
原告***与被告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北京广得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阔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李国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郑蝶宜